自2014年1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應當開具國稅局監制的發票。試點納稅人應當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結存地稅局監制的不再使用的發票繳銷手續。對納稅人不再使用的稅控機具依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部分提供收派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在地稅局領用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設置發票過渡期。過渡期內,該類試點納稅人可以開具地稅局監制的上述發票,并繳納增值稅。該類試點納稅人應當于過渡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結存發票的繳銷手續。
發票過渡期具體截止期限為: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2014年1月31日。
(二)北京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2014年3月31日。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設置發票過渡期?
答:為最大限度減少“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因更換發票產生的損失,減輕試點納稅人的負擔,結合“營改增”試點行業的經營特點,故決定在部分試點納稅人的部分印有單位名稱發票中設置發票過渡期。
二、哪些單位的發票設有過渡期?
答:部分提供收派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使用的在地稅局領用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設置發票過渡期。
其中《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過渡期截至2014年1月31日;北京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過渡期截至2014年3月31日。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在地稅局領用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或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應當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
答:試點納稅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開具在地稅局領用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或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繳納營業稅;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單位發票過渡期結束期間,開具在地稅局領用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或經地稅局批準印制的印有單位名稱發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