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貴局《關于商請研究界定建筑機械設備企業適用增值稅率的函》(深建函[2012]826號)收悉。經研究,我局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條關于增值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關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17%的規定,我局無權調整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率。
二、對為建筑工地提供拖車、吊車,同時提供操作人員服務的行業界定問題,在我局公布的《深圳市“營改增”試點實施工作指引(之一)》(詳見我局網站)第42條已進行了明確:為建筑工地提供拖車、吊車,同時提供操作人員服務的屬于“建筑業”,不納入本次試點范圍,對只提供專用車輛租賃服務的應按“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納入本次試點范圍。
感謝你們對我局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你們一如既往地幫助我們做好納稅人的宣傳解釋工作。
關于商請研究界定建筑機械設備企業適用增值稅率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