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乙公司欠丙公司100萬元,丙公司又欠了甲公司100萬元,經三方協商同意互相抵賬。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三方抵賬案例。
近日,“納稅人以三方抵賬的方式結算款項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金”引發網友熱議,討論中觀點分歧較大。來自稅務機關的網友多數認為三方抵賬不能抵扣,來自中介機構和企業的網友則多數認為應該允許抵扣。
1、政策是咋規定的 事實上,我們從來沒有在任何文件上見到以三方抵賬方式支付貨款,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三)條:“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從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稅務總局只是概念性的要求“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
其中包含的概念有:
1、購貨方(含應稅勞務)的支付對象必須是明確的; 2、購貨方的支付對象必須有相關資料佐證以備查; 3、購貨方的支付對象必須與開具的發票中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4、支付貨款的具體時間,支付貨款的具體渠道,具體的方式、手段,文件并沒有提出要求。
以具體的案例為例:
假設A企業向B企業銷售貨物(本文所有假設數字僅為行文方便),B企業收貨時未付款,設A企業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B企業117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元
B企業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 貸:應付賬款—A企業11700元
如果這時候有個C企業對A企業也同樣有應收賬款11700元,對B企業有應付賬款11700元,三家企業簽訂了抵賬協議,B企業的進項稅金是否可以抵扣呢?B企業首先可以明確,已在賬面上處理為對A企業有應付賬款11700元,按協議完成抵賬后,B企業對A企業的應付賬款期末余額為0元。
B企業支付款項的對象在賬面上明確指向A企業,發票是從A企業開給B企業,貨物是A企業發給B企業。對照國稅發[1995]192號文,B企業的進項稅金完全符合文件要求,可以抵扣。
至于B企業對A企業的應付賬款的支付方式,是以支付現金或通過銀行轉賬等形式,還是通過多方抵賬,以往來對沖方式實現,這是由票據法、企業會計準則等規范的內容。國稅發[1995]192號只是精確規范了支付的對象,在具體執行時,如超越文件規定的內容,強行指定支付手段,規定抵賬支付不準抵扣,則感覺“工作熱情過分膨脹”,有代稅務總局擬文的嫌疑。
2、企業有無應對方法
如果我們繼續從“嚴”要求,認為前述的三方抵賬方式不能抵扣,那么,理由何在呢?假設是按一些稽查部門經驗總結和財稅培訓大師們所說的:“資金流和貨物流、發票流三流必須統一,三方抵賬不得抵扣。”那么,B企業完全可以有對策進行處理。
以前例繼續假設。B企業在進貨后,未支付貨款,而是在賬面記載了對A企業的應付賬款,稅務機關則無理由不給B企業抵扣;如果B企業為了對抗“三方抵賬不得抵扣”這個偽命題,長期掛賬不處理,再從“嚴”的稅務機關也沒有理由要企業做進項轉出。如果不得不做三方抵賬,B企業完全可以內帳核銷,外帳繼續掛賬。如果有人說這是偷稅,那么B企業完全可以與A、C企業一起放棄債權,將相應的應付賬款計入營業外收入,將應收賬款申報損失進行扣除,稅務機關將仍然無法做任何干涉。
3、不許抵扣的原因分析
目前,不少地方稅務機關不允許“三方抵賬抵扣稅款”,其根本原因還是擔心出現大額虛開發票后無法承擔責任。筆者以為,三方抵賬與虛開發票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支付方式中采用直接付款的案例中也有大量的虛開現象。三方抵賬不應該成為稅務機關自身不作為,將負擔和風險推卸給企業的理由。
對早已進入市場經濟的現代中國,稅務人員應該及時的轉換視野,以新的眼光看待市場經濟。增值稅本身是一種中性的稅種,稅務機關在執法時不應干涉企業的合法運作。除了嚴格執法之外,更應從有關稅收法規的立法精神出發,以適應經濟發展方向為基礎,來思考稅務問題。
4、結論
國稅發[1995]192號文中要求的“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即使在20年后的今天看來,依然符合實際情況,可以繼續執行。至于三方或多方抵賬各方在抵賬過程中,在合法的前提下,在支付對象與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名稱相符合的基礎下,具體經過多少道環節、使用了哪些支付手段不應該成為不予抵扣的理由。反之,即使是資金支付流程與貨物流、發票流相符,但是屬于虛假交易,也不能扣除進項稅額。
當然,允許符合規定的三方抵賬進行抵扣,并不意味著操作時就可以隨意。建議在執行時可要求抵賬企業先做好明確的財務處理;對三方抵賬的內容,也應有可操作的規范,比如規定三方或多方抵賬的前提是抵賬協議必須真實、合法、有效,抵賬完畢后,銷售方最終必須在真實的收到貨款,在執行時沖減了應付等往來賬款,或有相當的經濟利益流入等方式中獲得至少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