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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6]111號 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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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6-07-24 發文字號: 國稅發[2006]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資項目確認書 2.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3.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表 下載: doc 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規范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國家、省級,下同)負責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和作為項目確認書必備附件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設備清單”);國家稅務局(包括省級、地市級,下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稅的范圍 第三條 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第四條 享受退稅的項目范圍 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第三章 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的辦理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范圍包括: (一)中外合資項目、中外合作項目、外商獨資項目;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注冊資本擴大項目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中外合作開采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項目。 第七條 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確定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文件復印件; (二)加蓋項目單位和初審部門印章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2); (三)包括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設備清單、執行年限、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進行初審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 第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或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附設備清單)一式四份(一份存檔,三份下發)。 (一)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二)項目核準符合國家現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三)申請內容符合項目核準文件要求; (四)項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 設備清單原則上應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一次辦理。 第十條 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在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額、執行年限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原出具部門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書和(或)設備清單變更證明。 第四章 備案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備案登記,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方可辦理退稅。已辦理完畢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單獨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后30日內,應持以下資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須于有關管理機關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第五章 退稅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30日內 ,到其主管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填寫《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表》(見附件3),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二) 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三)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請后,須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進行核對,對有關憑證進行審核,并實地調查核實設備的購進情況,對審核無誤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內容不符,主管退稅機關不予辦理退稅,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申請,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稅;屬于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機關應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六章 退稅監管 第十七條 主管退稅機關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退稅認定后,應根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有關內容,建立臺賬,將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情況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委要嚴格按照有關權限和政策規定出具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列明的國產設備范圍,在對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采取偽造、涂改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主管退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或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范圍批準的項目,凡未辦理退稅的,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補辦項目確認書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并按本辦法的其他規定辦理退稅手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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