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股改上市過程中,對企業的資產進行過多次重組,部分貨物經過多次轉讓,請問資產重組貨物多次轉讓是否繳稅? 浙江財稅12366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資產的出讓方需將資產重組方案等文件資料報其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資產重組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資產重組多次轉讓后必須是“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視為“一并轉讓”,對其中涉及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應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