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讀書筆記2——賬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540 |
|
二、賬務處理 (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當月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退貨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做認證,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如原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做認證,應將發票退回并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思成筆記:這邊(一)“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和(二)中“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同一個事情,兩種表述方式,是不是兩個老師起草的(⊙﹏⊙)b~~~……(一)的主語有問題,紅字發票應該是企業自己開具的,囧……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思成筆記:
1)從稅收風險來看:
為了避免“滯留票”的風險,企業先認證,后轉出,這個是比較妥當的方式;當資產更改用途,超過180天,之前沒有先認證,現在想抵扣,那只能蹲在墻角劃圈圈了;
2)從會計來看:
因為不得抵扣,企業要承擔這部分進項稅,那么和主體一起費用化(入利潤表),要么和主體一起資本化(入長期資產等);
3)這邊表述有點奇怪,似乎是缺少了一步:
整體過程應該是:從“待認證”轉為“進項稅”,之后在“進項稅轉出”。因為從會計上,從“待認證”轉出,和從“進項稅”轉出,對報表來說沒有什么差異;但是對于稅上的增值稅申報表而言,待認證是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的。這會勾稽不上。
4)簡單問題有點復雜化了:
12月份不得抵扣事項需要入賬到成本費用或者資產,但是發票未認證,難道就不轉出了、不入損益了嗎?(來年認證再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追調嗎?)是不是有點主次顛倒了。在12月份,即便沒有認證,會計也應該轉入成本、費用、或者資產中。會計和稅法是兩套體系,財稅差異允許存在的。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思成筆記:
引用樊劍英老師的觀點:建議認證后一次性計入“進項稅額”科目,然后40%再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我也贊同:
1)從賬務上來看:企業抓數比較方便;
2)從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來看:這樣處理,也符合申報表的邏輯;
3)從立法意圖來看(個人看法):不動產可以抵扣,是本次營改增對于制造業而言減稅大蛋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為了財政稅收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本可全抵扣的,才拆分兩年……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思成筆記:暫估入庫不估稅,這個之前引發過廣泛討論,思成的觀點詳見筆記1.
5.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6.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實際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稅時,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思成筆記:
1)對于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存在賬期的,入賬需要關注:
①從稅法來看:
“按照36號文: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并且,企業是在支付時,需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為防止稅款流失而采取的征管辦法。
如果企業未付款,此時也就沒有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此時在購入時點,企業是沒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的。
②從會計來看:
根據前文規定:“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那么,對于存在賬期的,在購入時確認賬上代扣代繳的金額,那對方科目入進項稅就顯得不妥當了,查看了增值稅目前的科目設置,貌似這個放哪都不合適,或許需要找個往來掛起來;待取得完稅憑證,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③從外部會計師來看:
除非重大事項,一般這個金額也還好,對損益沒有啥影響,企業隨便啦。賬表不一致,原因可以區分清楚,就很不錯了。要求真心不高。
2)這邊用代扣代交,這個“交”好不習慣。
“繳”有被迫的含義,看來財政部的老師們,希望大家都主動“交”,而不是被動的“繳”,哈哈……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工程結算”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行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并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3.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此后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賬務處理。
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已確認收入,但因未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而未計提營業稅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企業應在確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沖減當期收入;(提示:未計提營業稅)
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并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提示:已計提營業稅)
思成筆記:
這個可真是解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同學的燃眉之急。納稅義務已觸發的話,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要再轉一道,很麻煩。
對于已計提營業稅的分析:
1)會計處理的分析:
這個差異并不是因為前期會計處理錯誤導致,也不是因為會計政策變更所致,而是因為稅務政策環境的變化,導致的基于同樣的一個應稅行為,在不同時期產生不同的涉稅行為。所以不適用追溯調整法。
2)用未來適用法的分析:
根據原分錄,應該沖減“營業稅金及附加”,現規定沖的是“主營業務收入”。
個人覺得有兩個原因:一是,如果沖原來的科目,非常有可能沖出個大額負數,那么該年度這個報表科目就失真了,主營業務收入體量大,小波動不影響;
二是,營業稅金及附加都out了,被小兄弟“稅金及附加”取代了……
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提示:重大變化,一代新人換舊人)
思成筆記:
1)營業稅都進入歷史長河了,營業稅金及附加轉化為稅金及附加,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2)這個規定把原在管理費用下核算的稅費也一起歸集到稅金及附加,對外部中介而言,在審核稅金時,更直觀,好消息。
3)企業年結出報表的時候,要注意口徑和名稱的變化。
4)里面居然用“車船使用稅”這真的……不好再吐槽了有木有。
經驗有限,如有不對之處,敬請斧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