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暨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在線訪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及時解答納稅人及基層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3月28日,時值2017年匯算清繳開始之際,甘肅省國稅局所得稅處負責人在線甘肅國稅網,圍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暨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開展在線訪談。
主題: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暨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在線訪談
時間:2018年3月28日上午9:00
嘉賓:甘肅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處長劉建忠
1、2017年度匯算清繳期,一批新的稅收政策、管理要求進入實施階段,申報表也進行了修訂,那么納稅人如何做好2017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呢?
答: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程序。近年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以“互聯網 稅務”和大數據應用為依托,匯算清繳管理改革快速推進,從完善納稅申報體系到精簡報送資料,從單一事后風險核查到開展事前風險提示,在思想理念、制度機制和管理方式上不斷調整、優化。我認為要做到以下“四個關注”一要關注申報表修訂,準確選擇填報表單。二要關注最新稅收政策,及時享受稅收優惠。三要關注涉稅風險防范,加強內部合規管理。三要關注報送資料精簡,規范留存資料管理。
2、2017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有什么變化,與2014版申報表相比有哪些優點?
答:可以說2017版申報表進一步精簡了表單表單數量由41張縮減為37張,減少10%,報表結構更合理。優化了結構,通過集成表單填報內容、加大風險預警提示,全面增強政策執行確定性,落實政策更精準。方便了填報,進一步優化了報表勾稽關系,為智能填報創造條件,填報過程更便捷。一是取消了4張表單---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二是修訂了5張表單---適應政策變化;三是調整了6張表單的數據項---配合政策調整,增加或調整具體項目,為數據統計做好準備;四是優化和調整了7張表單的部分數據項---減少信息重復填報。
3、請問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稅前扣除上有什么新要求?
答: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而2016年修訂并自當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卻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允許在三年內結轉扣除。這就出現了法律之間的沖突。為確保法律的協調統一,并進一步鼓勵企業開展大額、長期的公益性捐贈,扶持社會事業健康發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而既確保了法律之間的銜接統一,又彌補了我國公益事業發展的制度短板和政策短板,促進公益慈善和扶危濟困社會事業的發展。
4、請問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
答:為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法定的50%提高至75%。即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5、在保證前面各類優惠政策落實方面,國稅部門為企業提供了哪些便利措施?
答:為了確保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當前,全省國稅系統正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一是增強“便利性”。不斷簡化辦理程序,全面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及時明確征管規范和服務要求,實行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式管理,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二是突出“靶向性”。更加注重貼近服務,利用征管系統逐戶排查,對沒有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及時給予提醒并盡快為其辦理稅款退庫或抵繳,確保優惠政策應享盡享。三是提高“準確性”,緊抓政策落實關鍵,及時對政策落實中征納雙方關心的具體問題進行詳解,探索建立各類操作規范,增強政策確定性,減少納稅人操作難度,降低征納雙方成本。
同時,因為稅收具有一定專業性,所以借此機會也希望廣大納稅人更多關注和了解稅收政策,確保充分享受稅收政策紅利。
6、企業將資產用于償債,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進行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80號第二條: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7、企業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8、納稅人獲得政府的獎勵費,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此,企業應根據收到的獎勵資金據實判斷資金是否有專項用途,是否同時滿足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三個條件。
9、企業在2017年度因銷售折讓,將2016年度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紅字沖減,是否需要調整該年度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0、企業將持有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于用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而取得的股票收益,企業所得稅上也可作免稅收入。用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轉增股本可視為分二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息分配,符合條件的投資企業可確認為免稅收入;第二步用分得的股息進行再投資,同時增加投資的計稅基礎。所以,對于企業分得的股票股利或實物股利,在確認免稅同時,也要確認相應的計稅基礎,這樣的免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免稅。
11、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2、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評估增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同時評估增值不涉及該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則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13、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4、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上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財稅〔2017〕4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5、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的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輸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因此,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企業所得稅當期的收入。
16、企業將自產的手機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企業所得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17、企業向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收到的預收款,當期沒有發出貨物,應何時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實際發出商品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18、如何確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的扣繳義務時間?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9、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同時根據上述文件第一條規定,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20、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1、企業以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銷售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