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范;
(5)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6)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
(7)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8)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9)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向社會公告。
(1)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四、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4.沒有進行執業備案登記卻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五、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含分所)
1.《稅務師事務所(分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團體會員證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稅務師事務所(分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4.工商部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原件)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會員證原件。
六、年檢方式與程序
(一)事務所(分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查
事務所(分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首先進行自查,如實完整填寫年檢登記表,對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在《廣東省注冊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自查完成后,事務所(分所)應將本通知要求報送的材料于9月20日前報送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二)廣州、各地級市稅務機關審核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由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將年檢材料匯總,于10月15日前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檢查
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各市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復查,并組成檢查組,對全省事務所進行實地抽查。
七、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一部署。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部署,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深入細致,取得實效。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年檢涉及內容較多,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不能走過場,對去年檢查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經糾正,要進行核查,確保年檢工作取得實效。
(三)總結上報,情況反饋。年檢工作結束后,各地應及時進行總結,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于10月15日前將年檢工作總結及《稅務師事務及注冊稅務師年檢情況匯總表》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羅聰鐘鳴電話:37630853 87356619)和省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處,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將對各地年檢開展情況及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八、其他要求
年檢期間,原則上不受理轉所、轉籍(轉出)申請。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分所)年檢登記表
2.稅務師事務所(分所)人員情況表
3.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