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財稅[2009]896號 2009.12.21各市財政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現就個人從農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省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巳對個人從省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關政策——
遼地稅函[2005]261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