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我區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確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在我區平穩順利實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現將我區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明確如下:
一、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
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三、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