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25各縣(市、區)地稅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公告2010年第4號)、《關于充分發揮注稅行業職能強化稅源管理的通知》(皖國稅發〔2010〕88號)等文件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納稅人是指在我市注冊,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報告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涉及企業所得稅申報及稅款繳納等事項,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報告格式及有關要求出具的書面報告。
三、納稅人發生下列事項,在向稅務機關申請報批、備案及確認時,須按規定提供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一)企業發生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損失數額較大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二)企業發生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三)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四)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應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五)企業發生下列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在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時,應按規定附送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
2、企業合并;
3、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
(六)企業發生下列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在備案或提交確認申請時,應按規定提交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1、企業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應準備由評估機構出具的所轉讓及支付的股權公允價值。
2、企業發生資產收購業務,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應準備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收購所體現的資產評估報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居民企業應準備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七)其他稅務機關要求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
四、下列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按規定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一)連續虧損達二個納稅年度的企業,附送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各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二)當年彌補虧損額在50萬元以上的企業,附送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的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三)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
五、納稅人發生下列事項,可自愿委托中介機構出具鑒證報告。
(一)年度納稅申報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房地產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可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鑒證報告。
(二)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的企業自查自糾階段,被查企業在提交自查表時,可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年以來稅款繳納情況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出具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無需重復出具。
(三)納稅人發生其他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可提供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六、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過程中,如能提供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不再將其列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點檢查對象。
七、主管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納稅人自愿選擇中介機構的原則,不得對納稅人進行“指定代理”或“變相指定代理”。
八、各級地稅部門要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力度,一旦發現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涉稅文書,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
九、本通知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