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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8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加工貿易工單式核銷模式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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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加工貿易工單式核銷模式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8號 2014-4-21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進出境貨物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經海關總署批準,就試驗區內開展工單式核銷模式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單式核銷模式是指海關以料號級管理為基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中建立料號級底賬,并根據歸并規則再建立項號級底賬,對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實行項號級底賬通關、信息化系統料號級底賬核銷的一種監管模式。 二、開展工單式核銷模式的區內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加工貿易; (二)使用ERP等系統對采購、生產、庫存、銷售等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使用工單記錄生產耗用及產出情況; (四)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具體聯網條件及辦理手續詳見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5號); (五)對保稅料件料號與非保稅料件料號分開管理。 三、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開展工單式核銷的,應當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遞交《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工單式核銷模式備案表》(見附件),經海關驗核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開展。 四、實施工單式核銷的區內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以下數據: (一)在料件進口、成品出口(內銷、深加工結轉)前向信息化系統申報歸并前的料號級料件、成品信息,并申報對應的項號級料件、成品及理論單耗信息。
料號級料件、成品與對應項號級料件、成品的歸并關系,參照《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并規則(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5號)的有關規定建立。 (二)料號級報關數據(信息化系統根據歸并關系自動生成對應的項號級報關數據),料號級報關數據經海關放行確認后,區內企業應當向海關申報關聯的項號級報關單。 (三)料號級工單數據(當日的工單數據應當在次日內報送完畢,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延期報送); (四)料號級貨物出入庫數據(當日的出入庫數據應當在次日內報送完畢,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延期報送); (五)料號級貨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邊角料等庫存數據(按照海關確定的周期進行報送,最長不超過14天); (六)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按對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料件內銷征稅的,需申報對應的內銷單耗; (七)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動態數據。 五、區內企業應當自實施工單式核銷模式之日起定期向海關進行報核。核銷周期由主管海關按實際監管需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年。 區內企業應當在海關確定的核銷周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完成報核。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報核的,經主管海關審核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六、海關可以采取下廠核查的方式對區內企業的申報庫存數進行核實,確認當期核銷的料號級實際庫存數。 七、海關核銷時,將區內企業核銷期截止日的料號級實際庫存數與信息化系統中的料號級法定計算庫存數進行比對后,視情況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實際庫存數多于法定計算庫存數的,且區內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照實際庫存數確認當期結余; (二)實際庫存數少于法定計算庫存數的,且區內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照實際庫存數確認當期結余。對于短缺部分,海關應當責令區內企業辦理后續補稅手續,邊角料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歸類并征稅。 八、本公告下列用語的含義: “工單”,是加工貿易企業在實際生產管理中用于表示某一批次制成品對應所耗用的料件明細,反映的是企業加工過程中每道工序轉化為多級半成品所耗用的料件明細; “半成品”,是指企業尚未制造完工成為可用于出口或者內銷的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貨物。海關對半成品僅實行料號級管理,不進行項號級備案; “法定計算庫存”,是信息化系統將一定周期內已核扣的料號級電子數據,按照一定的邏輯公式運算得出的料號級理論庫存數; 料件法定計算庫存數=本期期初數(經結轉的上期核銷料號級實際庫存) 料件進口數(根據項號級報關單對應的料號級報關數據)–料件退運數(項號級報關單對應的料號級報關數據)–工單耗用數 成品法定計算庫存數=本期期初數(經結轉的上期核銷料號級實際庫存) 成品退運數(項號級報關單對應的料號級報關數據) 工單產出成品數–成品出口(內銷)數(項號級報關單對應的料號級報關數據) 半成品法定計算庫存數=本期期初數(經結轉的上期核銷料號級實際庫存) 工單產出半成品數–工單耗用半成品數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工單式核銷模式備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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