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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管理試點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 閱讀次數: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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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管理試點的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4.30 為進一步深化“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提升管理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86號)精神,福建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福建省自貿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片區范圍內(以下簡稱“試點區域”)推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管理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和國稅機關審核審批、退庫等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管理試點,可以提高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效率,加快辦理出口退稅速度。 二、試點區域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簡稱“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時,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 三、試點區域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進行預申報,在預申報確認電子申報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運用電子信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無紙化正式申報。 四、出口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時,應根據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的提示,準確無誤申報與紙質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等出口退(免)稅電子信息,并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生成正式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無紙化遠程申報,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信息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五、出口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出口退(免)稅相關電子文書。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文書。 六、出口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保管出口退(免)稅紙質憑證和備案單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國稅機關在進行出口退(免)稅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時,出口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
七、本公告由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仍按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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