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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11]105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及核定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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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及核定應稅所得率的通知渝地稅發[2011]105號 2011.6.21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渝地稅發[2010]38號)執行一年以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原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明顯偏低,已不適應當前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渝辦發[2010]357號)精神,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及時對開發項目進行結算,確保稅款及時均衡入庫,現報經市政府同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及核定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 一、計稅毛利率的調整 (一)開發項目位于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高新區、經開區、北部新區,其計稅毛利率由15%調整為20%。 (二)開發項目位于除上述地區以外的區縣,其計稅毛利率由10%或5%調整為15%。 (三)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其計稅毛利率仍為3%。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調整 房地產開發業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調整為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幅度內不低于20%執行。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各區縣局對2011年實現銷售的開發項目,應按稅款所屬時間分別計算應預征(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及時征繳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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