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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長期待攤費用可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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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釋義本條是對長期待攤費用的各項支出項目的列舉性規定。 本條是增加的條款,原內資、外資稅法中是放在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的。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法將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比起原稅法在國務院法規中的規定,法律級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在稅務處理上,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個納稅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盡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與支出對應的受益期間較長,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則,應該將該費用支出,在企業的受益期間內平均攤銷。稅法上也不可能以犧牲國家稅收利益為代價,允許企業將跨越一個以上納稅年度的費用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 本條規定的長期待攤費用,具體如下。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對于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來說,賬面凈值僅剩了凈殘值。也就是說,該項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已全部轉移。這以后發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條件的如下情形:(1)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2)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3)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增加或改變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將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因為此時固定資產的價值形式已經消失,后續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著的載體。所以,應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固定資產的受益期限內平均攤銷。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按租賃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與該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給承租方,因而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攤銷。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由于出租方實質上已將與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方,而只保留了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因而承租方實質上擁有了該資產的所有權,而不僅僅是租賃期限內的使用權,因而對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應該計入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稅前扣除。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對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也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企業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資產改擴建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稅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資產改擴建確認條件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主要包括企業的開辦費支出等。由于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支出,與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因而應在企業的存續期內平均攤銷。為了規范所有企業的開辦費攤銷,稅法會根據全體企業的平均存續期,規定一個合理的攤銷期限。企業的開辦費支出,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交際應酬費、咨詢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開業典禮費等,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平均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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