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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采用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區別分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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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采用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分析——來自臺灣的實證案例要計算所得稅沒有辦法不牽扯到采用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問題,不管你愛不愛,反正要選一個,兩者其實各有優劣。收付實現制的優點是符合“納稅能力原則”,收到錢再納稅,納稅能力自然具備,這是權責發生制所無法做到的,比如租賃收入,租賃合同約定2年收款一次,如果按權責發生制繳納所得稅,就不符合“納稅能力原則”原則了。收付實現制的缺點也是存在的,因為經濟發展本身存在周期性,納稅人經營收支存在不平衡性,納稅人如果在某年大幅度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導致當期所得較大,在多檔稅率的情況下(尤其是個人所得稅這個問題突出),納稅人當期不得不按較高稅率納稅。在這方面,權責發生制的優點就顯現出來了。實際上這2個原則在稅收領域很難單獨使用,因為副作用都較大。正如臺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指出的那樣,“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采擇,為立法裁量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大陸的觀點和臺灣基本一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個規定,第1句話確立了權責發生制原則,第2句“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確立了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附 注:臺灣“財政部賦稅署”曾經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后,于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應以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課征綜合所得稅。”這個官司打到臺灣“司法院”(等于大陸的高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認定所得歸屬年度有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之分,無論何種制度均利弊互見,如何采擇,為立法裁量問題。”因此,認定臺灣“財政部賦稅署”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從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中自由裁量選擇合法合理的裁決。亂彈:賦稅署--一個透著厚重歷史感的名字!無意隨風——自由裁量權也應該是先酒后拳啊,總不能老是先打槍再畫圈哦。毒砂——完全先酒后拳是不可能的,稅務局不可能預知所有經濟形勢,只能是事后處理。當然應該有個針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救濟制度,比如稅務法庭。雷然——第2句“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確立了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這句話有待探討——此處的“稅務主管部門”應該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有立法權的稅務部門,而不是企業的稅務主管部門或稅務機關,因為只有企業直接面對的稅務主管部門或稅務機關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權”。毒砂——國務院本身沒有立法權(除非人大特別授權),稅務主管部門不可能有立法權(人大也不能授予國務院某個部門立法權),立法權屬于大人及其常委會。我說的稅務機關是個統稱,習慣用詞而已,不是寫論文,用詞不算嚴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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