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慶海事局2013年第1號 2013.12.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船舶車船稅征收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慶海事局所屬的管理機構登記的應稅船舶,其船舶車船稅統一由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安慶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的計算方法為:年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年稅額標準。其中: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的計稅依據為凈噸位;游艇的計稅依據為艇身長度(即總長)。購置的新船舶,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年稅額標準×應納稅月份數/12;應納稅月份數=1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月份)+1,其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納稅人在船舶建造完畢前取得船舶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船舶建造完畢的當月計算。
三、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標準按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四、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稅款職責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有偷、逃、抗、騙稅等情形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船舶車船稅稅額表
機動船舶 凈噸位不超過200噸(含)的 每噸 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