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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2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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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12號 2014-4-21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經海關總署批準,就試驗區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試驗區內設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企業”); (二)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三)在試驗區海關機構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二、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外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應當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關于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三、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海關申報: (一)相關政府部門批準購買融資租賃貨物的批文; (二)經海關審核,以減免稅方式租賃出區進口的,提交相關減免稅證明文件; (三)許可證件;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融資租賃貨物的稅款計征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境內承租企業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進口擔保的,可以申請使用《試驗區融資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向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六、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每季度向主管海關報備融資租賃貨物的租賃、租金支付等情況。 七、境內承租企業應當自融資租賃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留購、續租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試驗區融資租賃貨物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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