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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收入的免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09/12/21 來源: 閱讀次數: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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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從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2002年6月28日某飲品有限公司為了提高企業產品的知名度,委托國內著名歌星A為其產品拍攝形象廣告,根據協議約定,A的個人所得稅由該飲品有限公司承擔,A實際取得報酬100萬元。該廣告委托亞環電視臺播放,由亞環電視臺廣告部具體負責廣告的設計和制作工作,廣告部聘請業余作家B負責設置有關廣告用語,B為此取得報酬3000元,廣告部職員C因設計制作廣告取得獎金2000元,當月領取工資4000元。 7月1日,該飲品有限公司又委托《金蘋果亞洲時報》為其刊登廣告,該廣告由報社具體負責設計、制作工作,報社采用了業余作家B設置的廣告用語,B為此又取得報酬2000元。 7月3日該飲品有限公司解除已有5年工齡職工D的勞動關系,一次性支付補償金99800元,其中經濟補償金15000元、生活補助費11800元、其他補助費用18000元、住房公積金12000元、醫療保險費13000元、基本養老保險費14000元、失業保險費16000元。 計算分析根據《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上述資料,A、B和C三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如下:納稅人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提供名義、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報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由于A取得的報酬為不含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1000000-7000)×(1-20%)]÷[1-40%×(1-20%)]=794400÷0.68=1168235.29(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168235.29×40%-7000=460294.12(元) 廣告部職員C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應納稅額=(4000+2000-800)×20%-375=665(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報社向B支付的報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電視臺廣告部約請業余作家B設計廣告用語而支付的報酬,屬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不適用“稿酬所得”項目,而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3000-800)×20%=440(元)稿酬所得應納稅額=(2000-800)×20%×(1-30%)=168(元) B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440+168=608(元) 再來看D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飲品有限公司因解除與職工D的勞動關系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12000元、醫療保險費13000元、基本養老保險費14000元、失業保險費16000元四項共計55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將99800元減去55000元剩下的44800元,看是否越過該市2001年職工年均工資13500元3倍數額,超過部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分析該飲品有限公司職工D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月應納稅所得額=(44800-13500×3)÷5-800=60元。月應納稅額=60×5%=3元。應納稅額合計=3×5=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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