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交易中,有一些基本規定,很多人都不清楚。現結合國家有關法規就相關規定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購買房屋時間確定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89號文件),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銷售住房后開具發票地點
根據89號文件,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差額征稅扣除憑證如何確定
根據89號文件,賣房人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