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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地區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進項稅抵扣?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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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地處遼寧省,享受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有關政策。我公司于2005 年委托某安裝公司自建一條生產線,并取得安裝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由于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未享受抵扣進項稅政策。今年我公司計劃將此使用過的生產線出售,請問我公司能否抵扣該生產線中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如果可以,具體應如何抵扣?東北地區享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日期為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進項稅抵扣。《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余額并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余額小于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余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二)如該項固定資產未抵扣或未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問題所述,你公司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生產線,所含固定資產購進日期為2005年,且購進時未進行抵扣,應按照“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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