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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名義注入資金按金融保險業征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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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下發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2010]49號,下稱通知),就營業稅若干問題作出明確。 通知明確了農機部門利用推土機、拖拉機等機械進行“坡改梯”及相關土方運輸作業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坡改梯”及相關土石方運輸屬于農業機耕的范圍,農業機械只要在土地上耕作,所取得的勞務收入均免征營業稅。 關于實行全額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承包合同總金額與實際工程總造價的價差部分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指出,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從事建安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所以價差部分亦應并入營業額,即按實際工程造價向乙方征收營業稅。 關于旅游風景區內索道、渡船等旅游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提到,非風景區的索道、渡船收入按“交通運輸”項目征稅;風景區內的索道、渡船等游覽設施,主要是為游覽風景服務,如未單獨制票、單獨收費,則按“服務業”旅游細目征稅。 對于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或企業等單位以投資的名義注入資金共同經營的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明確,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或企業等單位以投資的名義注入資金,名義上“共擔風險”,而實際上收取了固定資金占用費或利潤,屬于貸款業務。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 對于農行系統集中繳納農業發展銀行劃轉專項業務有關營業稅納稅地點問題,通知指出,四川省農行系統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銀傳[1998]21號文,從1998年5月1日起接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劃轉的扶貧,開發專項貸款業務,省農行系統應設立專用帳戶,單獨核算。應納的營業稅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政策性銀行營業稅、所得稅繳納及財政返還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37號)規定,統一由省分行向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繳納。 關于車輛通行費征稅問題,通知明確,一些地區反映,《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交通廳關于經營性公路(橋梁、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使用票據問題的通知》(川財綜[1991]1號)明確:“經營性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應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章印制的‘通行費發票’:”不屬于經營性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仍繼續使用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車輛道行費收據“是否意味著經營性公路收費收據使用由稅務部監制就地征收營業稅,非經營性公路收費收據由財政部門印制就不征收營業稅?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公路、橋梁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無論使用何種票據,無論是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均應按財稅字[1995]6號文及國稅函[1997]180號文規定征收營業稅。 關于公房出租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明確,新稅制實施后,對一切房屋出租(包括公房)均應征稅,考慮公房出租價格較低等因素。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給予了免稅照顧,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 最后關于天然氣公司、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由于供氣、供水、供電等原因一次性向用房收取的“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提到,根據國稅發[1994]159號文關于有線電視“初裝費”的征稅規定,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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