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經營企業(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稅。
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下同)。
2.原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3.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銷售的固定資產屬于稅法規定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卻因納稅人沒有取得進項發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屬于自動放棄抵扣權,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不得采用簡易計稅辦法,而應按照適用稅率計稅。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改革或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三)按征收率4%計稅的情形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含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4.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四)銷售下列貨物的行為可選擇按6%的征收率計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自產)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產的自來水。
6.自產的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商品混凝土。
7.自來水公司銷售購進的自來水;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不得抵扣。
8.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以上第一種~第七種應稅行為,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規定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銷售額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一經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除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