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6
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現將《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以下標準執行,哈地稅發[2007]67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同時廢止:
二、呼蘭、阿城區暫按縣(市)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
三、代理業指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事務所。
四、根據我市經濟形勢、稅源變化、各行業和地區的利潤水平情況,將適時對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