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本法規自2008年6月24日起廢止。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照此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7號)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財政部核定給我市的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并參照各區、縣人均占有耕地情況,確定:四個郊區及塘沽、漢沽、大港區,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七元三角;五個縣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六元三角。
二、各單位凡占用已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暫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耕地占用稅收入納入國家預算。按照財政部規定,其收入的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給地方財政。在留給地方財政的部分中,市屬各單位占用耕地繳納的稅款,由市集中50%,留給各區、縣50%;區縣屬各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耕地繳納的稅款,由市集中20%,留給各區、縣80%。
四、對有關耕地占用稅具體征收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另行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