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4號 2015.7.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6〕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件)規定,現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個人實物黃金業務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屬分支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涉及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發票管理等問題,均比照3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開辦個人實物黃金業務的分支機構為各省轄市分行。
三、各省轄市分行的增值稅預征率暫定為1%,今后若該企業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毛利率發生較大變化,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將視情再作調整。
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及各省轄市分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一)各省轄市分行應于每月10日前,根據本單位上月的個人實物黃金業務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預繳稅額,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編制《總分支機構進、銷項稅額傳遞單》上報省分行,同時抄送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要求為:
第1行至第10行“銷售額”填寫本單位的實際銷售額,第11行“銷項稅額”填寫本單位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第19行“應納稅額”和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填寫本單位的預繳稅額,第12行“進項稅額”填寫銷項稅額與應繳納稅款的差額。
(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徽省分行應匯總統計各省轄市分行的實物黃金業務的銷售額和預繳稅額,匯總計算整個企業的個人實物黃金業務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按規定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將各省轄市分行上報的《總分支機構進、銷項稅額傳遞單》(復印件)一并報送給主管國稅機關。《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要求為:
第1行至第10行“銷售額”填寫省分行的實際銷售額,第11行“銷項稅額”填寫省分行實際發生的銷項稅額,第19行“應納稅額”和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填寫省分行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第12行“進項稅額”則填寫本行銷項稅額與應納稅額的差額。如當期出現匯總進項稅額大于匯總銷項稅額的情況,則省分行應根據下面的公式計算填寫第12行“進項稅額”:
省分行進項稅額=省分行銷項稅額 匯總進項稅額-匯總銷項稅額 各省轄市分行預繳稅額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總分支機構進、銷項稅額傳遞單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