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支付國際運費給境外企業并取得境外開具的形式發票,此形式發票能否作為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有效憑證?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因此,該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企業,支付國際運費給境外企業并取得境外開具的形式發票,可作為差額繳納增值稅的有效憑證,若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