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禮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是否包含個人所得稅價格?送給客人的禮品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實質由我公司承擔,這部分稅金可否計入我公司的成本?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取得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禮品,應依據情況判定為“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禮品為自產的,應按市場價確定該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禮品為外購的,應按實際購置價確定該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個人所得稅應由個人繳納。 如果個人應繳納禮品的個人所得稅,由你單位承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一)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二)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一)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所附稅率表一、二、三)對應的稅率;公式(二)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參照上述規定,你單位為個人承擔禮品個人所得稅,其禮品所得屬于稅后所得,應還原成稅前所得,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取得禮品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該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企業為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支出,不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該項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