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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稅[2011]3號 江蘇省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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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蘇財稅[2011]3號 2011-1-28 各市縣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我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除以上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人數的要求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享受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政策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對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免稅款全部追繳入庫并處以罰款外,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按照《通知》規定,對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其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按以下公式計算: 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筑面積×2×土地單價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零。 政策解讀—— 房產稅計稅原值的確認及新舊政策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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