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周轉包裝物押金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1 |
|
問:我是生產桶裝純凈水企業,給客戶送桶裝水時要一次性收取桶押金,至到客戶不飲用水時,才退還押金,問:收取的桶押金超過一年以上,是否要轉入收入,若轉收入,待客戶退桶時如何操作,在具體業務處理時很煩瑣,可否針對該周轉使用桶押金在稅務機關備案,超期(一年以上)不做收入轉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因此,貴公司收取的桶押金超過一年以上,需要確認收入。待客戶退桶時,貴公司需要收回確認收入時開具的發票,同時開具相同金額的紅字發票,沖減收回當月的銷售收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