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出口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6 |
|
問:出口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是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021號)的規定: 一、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帳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帳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