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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函[2002]280號 實行預征結算征稅辦法的電力企業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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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預征結算征稅辦法的電力企業增值稅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皖國稅函[2002]280號 發文日期:2002-06-21 注: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全文廢止和部分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皖國稅發[2007]105號),本文自2007.7.10日起停止執行。 各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省局在對全省實行預征結算征稅辦法的電力企業進行增值稅年度結算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一些電力公司存在納稅申報時間不統一、申報數據填列有誤、銷項稅額核算和申報依據不銜接、《電力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規范全省實行預征結算征稅辦法的電力企業的增值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時間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產品征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考慮到增值稅預征環節的電力企業填報《統計表》報送時間滯后,為準確反映和計算電力企業的進銷項稅額,增值稅結算環節的電力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最遲為次月的25日。 二、關于預征稅款申報填列問題增值稅結算環節的電力企業在填列納稅申報表時,預征環節應預征的增值稅稅款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第19欄。并相應增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第21欄“進項稅額合計數”和第24欄“應抵扣稅款合計數”。 三、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和記帳問題電力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鑒于電力產品銷售是通過電量表進行計算,電力公司之間電量購銷需要雙方確認并進行結算,為準確反映電力企業電力銷售的實際情況,保證及時申報納稅,增值稅結算環節的電力企業向購電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不應遲于購銷雙方電量結算單據的簽定日期,同時將電量結算表原件作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不得分開裝訂。 企業財務銷售明細帳必須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進行記帳,記帳原始憑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電量結算單據原件。 四、關于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問題增值稅預征環節的發、供電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對電力企業在《統計表》中填報的進項稅額,應逐筆逐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抵扣條件的進項稅額不得違規同意抵扣,并從《統計表》中剔除。經市核同意上報匯總抵扣進項稅額的,主管國稅機關的審核人員應在《統計表》上簽字、并加蓋主管國稅機關印章(單位公章)。增值稅結算環節的電力企業的主管國稅機關在審核發、供電預征環節報送的《統計表》時,對存在涂改數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審核人員未簽字、表內內容填寫不全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重新填報;對未按規定填報的,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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