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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設計費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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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臺資貿易型企業,同臺灣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委托臺灣公司為我公司提供設計勞務,由臺灣公司派人到境內完成。臺灣公司在大陸未設辦事機構。請問我公司在支付對方設計費時,是否應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支付的設計費為70萬元人民幣,如何計算應代扣的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非居民企業未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設計服務,該項技術服務屬境外勞務,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中國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非居民企業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設計服務,即使其未設立實體性機構、場所,實質也應把派員提供服務的場所作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由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支付服務費的境內居民企業從其支付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相關規定辦理。 具體計算方法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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