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企業甲的法人股東,每年從企業甲分得股利時,是否需要開具發票或收據?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投資收益不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
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開具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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