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納稅人將建筑工程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請問: 1、這個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內容包括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情形嗎? 2、總包人營業額是否可以憑符合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條件的分包單位開具的自產貨物銷售發票以及建筑業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在計算營業額時一并扣除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并開具相應的建筑業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三)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計算總包人的營業額應扣除分包款建筑業發票及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分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