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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退回超過90天能開紅字發票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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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銷售大型機械設備,設備調試期一般都在2-3個月,客戶一般都都在調試正常以后才付40%-70%的尾款,而稅務局要求我們在發貨時就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因此就會出現,調試不合格,客戶要求退貨,而增值說發票已經超過90天,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怎么處理,能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項嗎?怎樣開具? 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明確了: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實踐中很多稅務機關也是這樣把握的。您提到的這種超過90天退貨開具紅字發票,現行增值稅法規并沒有禁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同時強調:《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所以貴公司可以憑購買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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