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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發[2010]129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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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發[2010]129號 2010-06-23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56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國稅發〔2008〕103號)(以下簡稱《通知》) 和如下補充規定,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以下簡稱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通知》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通知》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四、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并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一)總機構只設跨市、縣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縣項目部,又有跨市、縣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通知》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五、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通知》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08〕637號文件規定辦理。六、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匯總計算的年度實際利潤額為負數,但存在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入庫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企業預繳稅款的原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七、跨市、縣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八、對外來建筑施工單位以總機構名義進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二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九、省內跨市、縣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縣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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