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國稅函[2012]92號 2012.4.28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發布后,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7月26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出臺,致使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暫時不能真正落實到企業,也給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帶來一定影響。在此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發了《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我省執行上述政策的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一次性審批,以后年度每年開展后續核查管理。除本《通知》所作特別調整外,具體審批權限、程序、期限、資料以及后續管理規定按照《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工作規程》(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的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申請的鼓勵類項目難以確定的,企業應當提供《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布單位對應的省級(含副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2012年預繳申報時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程序。
為盡快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企業,并解決綜合征管信息系統操作問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主營業務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 》中的鼓勵類項目的,由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填報《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企業享受 政策主營業務收入審核表》(一式三份),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組織開展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核實、清理工作。
(一)督促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存在1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同時按照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的規定辦理相關報備手續。
(二)對已經按15%稅率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在辦理審批手續的過程中,發現其主營業務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或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達不到70%的,應依法取消其已備案的優惠資格,并按法定稅率重新計算申報納稅,但不加收滯納金。
四、《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各市(州)國家稅務局要及時組織開展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調查、測算。
(一)統計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對照《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調查這部分納稅人是否繼續符合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測算繼續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2011年度多繳稅款情況以及對2012年度稅收收入的影響。(填表1)
(二)統計2011年以來審批的符合財稅〔2011〕58號規定“繼續享受西部大開發‘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到期滿為止”的納稅人情況。(填表2)
(三)統計新增符合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測算這部分納稅人在2011年度多繳稅款情況以及對2012年度稅收收入的影響。(填表3)
(四)統計未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也不符合新西部大開發《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但已根據12號公告規定,按15%的稅率進行了2011年度匯算清繳和2012年度預繳的納稅人情況。(填表4)
(五)《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布后一個月內,完成調查、測算工作,并將電子表格上傳到省局FTP://93.16.16.5/所得稅處/工作上報/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測算文件夾。
附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測算表》(表1-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