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為了撮合交易,參與買賣雙方交易之中,即賣方將貨物銷售給某交易平臺,交易平臺再銷售給買方,三方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交易平臺不賺取任何差價,所以也不會繳納增值稅,但開票交易量很大。交易平臺開票時,附有第三方倉庫貨物轉移單據,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問題?如果不能提供倉庫轉移單據呢? 答:該電子商務平臺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ㄒ唬╉椖魁R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ǘ┳舟E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ㄈ┌l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ㄋ模┌凑赵鲋刀惣{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BR>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開具發票存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下列三種情形: ?。ㄒ唬樗恕樽约洪_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電子商務平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1號)附件4《關于××案件的協查要求(向開票方發起的協查)》規定:
二、協查取證要求(根據本方協查具體情況修改) ?。ǘ┧_增值稅抵扣憑證是否在稅務機關領購。需提供相關證明,開票人開出的發票聯、抵扣聯與記賬聯、存根聯是否一致。發票聯、抵扣聯的內容與貨物銷售合同、貨物出庫單憑證、貨物往來憑證、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憑證、相關開票單位的記賬憑證(包括貨物和資金明細賬)所記錄的內容是否一致;同時提供上述賬證的復印件。 根據上述規定,電子交易平臺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與貨物銷售合同,貨物出庫單、貨物運輸憑證,貨物往來憑證等資料一致。 如果所附第三方倉庫貨物轉移單據為電子商務平臺的出庫單據,發票開具內容齊全與實際業務一致,則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 再問:由于沒有差價,不繳納增值稅,稅負率為零(企業所得稅也幾乎沒有,會有少量印花稅),稅務會不會評估產生問題?稅務局會如何處理? 再答:《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因此,電子商務平臺發生上述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ㄈ┌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BR>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按進貨價向購貨方銷售貨物,屬于價格明顯偏低。如果其不能向稅務機關給出平價銷售的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上述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順序,核定電子商務平臺的銷售額,進而確定其應繳納的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陥蟮挠嫸愐罁黠@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BR>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零,如果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再問:到年底賣方會按照年度完成指標量返利作為支付電子交易平臺的酬金,交易平臺開服務發票(涉及稅率6%),稅務上會不會認為視同貨物銷售來處理(涉及稅率17%)? 再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ㄒ唬ι虡I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BR> ?。ǘι虡I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征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按照年度完成指標量從供購方取得的酬金,屬于取得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返還收入。電子商務平臺取得的酬金不繳納營業稅,不能向供貨方開具營業稅發票;取得的酬金應沖減其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供貨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電子商務平臺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供貨方憑電子商務平臺主管稅務機關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 另外,電子商務平臺按完成量收取的酬金,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