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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間利息支出如何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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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為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一下屬子公司將其從商業銀行貸款全部借給我公司使用,請問此筆貸款利息可否直接在我公司列支,如列支是否不能超過我公司注冊資本的50%,且需要取得何種有效憑證。同時子公司是否需確認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等稅款?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則上以前根據原稅法做出的規定,均不得繼續執行。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借用下屬子公司從商業銀行的全部貸款,支付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上述稅前扣除要以對方到當地主管地稅局申請開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經營發票為扣除憑證。 對于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除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0]7號文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免營業稅條件的外,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同時要繳納城建稅、教育附加。 子公司應到當地主管地稅局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給對方。 對于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子公司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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