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符合購房條件的客戶,在與房地產公司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前,雙方先簽訂《認購書》并提前繳納定金,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如房地產公司尚未與客戶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后期是否能簽訂合同也不確定,且無法確定購買方的具體付款方式,則對收取的預繳款項或定金不視同收入的實現,也不按預計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