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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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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 2010.7.3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企業集團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定,自2009年度開始,一些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現就取消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對匯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二、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并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三、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匯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余結轉期限。 四、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后,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見附件)并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五、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 企業集團公司情況 企業集團名稱 所在地 截止2008年底累計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可繼續結轉虧損額 1 2 3 4 5 6 成員企業情況 成員企業名稱 所在地 截止2008年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虧損額 截止2008年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虧損額之和 各成員企業應分配虧損的比例 各成員企業應分配的虧損額 各成員企業應分配的各年度可結轉彌補的虧損額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7 8 9=7/8 10=1*9 11=9*2 12=9*3 13=9*4 14=9*5 15=9*6 填表說明:1、第2至6欄“可繼續結轉虧損額”是指企業集團公司當年匯總的實際虧損額情況,當年盈利的,可填寫零。從2008年度開始往前逐年填寫,累計虧損額不超過第1欄時,當年的虧損額為可繼續結轉虧損額,直至累計虧損額等于第1欄。累計虧損等于第1欄后,其余的年度的可繼續結轉虧損額填寫零。2、成員企業中盈利企業可在情況說明中表述,不在本表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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