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所占股份超過50%的,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過85%的,新公司承受的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也都免征契稅。
對于公司股權的轉讓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通知規定股權轉讓中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則不征收契稅。而若投資主體相同,則公司合并中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以及公司分立中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權屬,亦免征契稅。
而對于企業出售和破產,通知為補償企業安置員工損失,規定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企業破產中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也免征契稅,而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并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也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在企業債權轉股權和資產劃轉方面,通知則規定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的也免征契稅。
本通知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