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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稅發[2010]9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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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地稅發[2010]9號 2010.3.2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為規范企業所得稅征管,保障新稅法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省局制訂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稅法規定類)2.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專項優惠政策類)3.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4.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湖南省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減稅、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國務院及其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專項優惠。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分為報批類優惠和備案類優惠。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報批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報批管理;未明確規定報批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第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盡量簡化手續,減少報送資料,方便納稅人。 第二章 報批類優惠管理第六條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申請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一)稅收優惠申請報告,列明優惠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三)法律法規要求出具的證明材料;(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優惠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第八條 稅收優惠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稅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的法律責任。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nbsp; 第九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第十條 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稅收優惠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稅收優惠審批書面決定。 第三章 備案類優惠管理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和其他相關備案資料。第十三條 省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和本省實際,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明細項目表》,明確納稅人應提供的具體備案資料,并依照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增補和修訂。第十四條 備案類稅收優惠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方式的劃分,由省局確定并不定期公布。第十五條 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之前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執行。對需要事前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列入事前備案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局規定需要報送后續管理證明資料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相關證明資料。第十六條 列入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提請備案。事后備案經審核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請備案的資料,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備案資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二)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備案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備案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并書面告知納稅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依法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二十條 稅收優惠備案審核是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與法定減免優惠條件進行的相關性、合法性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備案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稅收優惠的執行。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及其財稅主管部門新頒布的備案類稅收專項優惠,在省級稅務機關未統一備案方式和備案資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暫行備案方法。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政策條件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追繳稅款。對涉嫌騙取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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