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5]582號 2005-12-26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該《通知》第五條所稱“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以及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筆購房款之日確認的涉稅事項,應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購房發票上注明的付款時間為準;但對于售房人提供蓋有原售房單位合法公章或財務印章的違規原始付款單據,可暫確認其已注明的付款時間,同時將已受理違規原始付款單據資料轉交納稅評估科,由納稅評估部門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開展納稅評估工作。
二、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等保障性住房,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憑售房人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原始購房合同上注明的房產類別確認。
相關政策——京地稅營[2014]9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