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1-1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結合《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
二、我省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參照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下同),可選擇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銷售額、按月申報納稅方式,具體方式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個體工商戶應于申報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確認書》(見附件)。申報納稅期限確認后,需變更的,由主管國稅機關確定。
實行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
實行按月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應于月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
實施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免征增值稅;實施按月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
三、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為季,定額執行期為一年。
四、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需要調整為按月核定、按月申報的,可提出申請,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在本納稅期結束后執行。
五、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個納稅期的銷售額超過或低于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未提請調整的,主管國稅機關也應依法重新核定定額。
六、不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銷售額超過定額20%的、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應當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并結清稅款。
七、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53號)的相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個體工商戶,需領用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九、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申報表填寫輔導,確保申報表填報正確。
(一)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合計,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的增值稅額,應填寫在第18欄“本期預繳稅額”。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劃轉稅款的個體工商戶有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應在申報期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第6欄“免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及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不包括出口免稅銷售額。應稅服務有扣除項目的個體工商戶,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第8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填寫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稅銷售額。
十、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中“按照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按季度核定稅種、按季度申報、按月核定銷售額的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已核定的應稅銷售額不做調整”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確認書下載:doc文件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15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明確了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這就從政策層面上解決了個體工商戶可以按季核定銷售額的問題。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和《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發布本公告,對我省個體工商戶按季申報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
2、我省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銷售額、按月申報納稅方式,具體方式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
實行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應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終了后的15日內申報納稅;實行按月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應于月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
3、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納稅期限為季,定額執行期為一年。
4、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需要調整為按月核定、按月申報的,可提出申請,由主管國稅機關核定,在本納稅期結束后執行。
5、按季核定銷售額、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個納稅期的銷售額超過或低于定額20%的,應當提請主管國稅機關重新核定定額;未提請調整的,主管國稅機關也應依法重新核定定額。
6、不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銷售額超過定額20%的、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應當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并結清稅款。
7、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個體工商戶,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4]153號)的相關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8、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個體工商戶,需領用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額發票。
9、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申報表填寫輔導,確保申報表填報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