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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個稅籌劃方式多 用好特殊政策最輕松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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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方式很多,而利用好各種特殊稅收政策是最輕松稅收籌劃方式。下面筆者談談工資薪金所得個稅籌劃中要注意的幾個特殊政策。 特定行業職工實行特殊的計稅方式 最近,筆者隨縣局稅收宣傳輔導小組到某國有煤礦進行稅收知識宣傳輔導,發現該礦財務人員在計征礦工個人所得稅時,采用按月扣繳方式,但在年終沒有進行結算。如礦工老王2005年全年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款共370元,而其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為14400元。出于職業的敏感,我當即建議該礦財務人員查閱有關個人所得稅匯編手冊。 其實,國家為了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因季節、產量等因素的影響,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呈現較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對這三個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所得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礦工老王是煤礦采掘工人,完全適應采用“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的計稅方式,其2005年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為:[(14400÷12-8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1200-800)×稅率-速算扣除數]×12=(400×5%-0)×12=240(元),比實際已申報繳納的370元少130元 ,即老王2005年多繳納了13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全礦共有100多名礦工存在上述老王一樣被多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共涉及金額達10多萬元之多。如果該礦財務人員能認真學習和掌握上述特殊稅收政策,就不會出現多扣繳10多萬元個人所得稅事情了。 外企中方人員抵免扣稅須提供證明 現行稅法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于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現有納稅人劉某為一外商投資企業雇傭的中方人員,2006年5月,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劉某的薪金為7500元,同月,劉某還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單位發給的工資1000元。則 1.外商投資企業為劉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16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500-1600)×20%-375=805元 2.派遣單位應為劉某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扣繳稅額=每月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000×10%-25=75元 3.劉某實際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16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7500+1000-1600)×20%-375=1005元 因此,在劉某到稅務機關申報時,如能提供兩處支付單位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則還應補繳125元(1005-805-75);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則要全額補繳1005元。 另外,我國稅法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月份獎金不計稅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按照新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包括: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我國稅法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規定: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相關人員可以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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