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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房地產專業稅收答疑
     發布時間:2011/2/20    來源:   閱讀次數:810
     

    1、 在異地進行建筑安裝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問:我單位從事鋼結構安裝,2009年度承攬了外市的安裝工程。請問我單位應在何地申報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貴公司提供屬于建筑業安裝勞務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2、 從政府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因市政開發,我公司需搬遷,我公司從政府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3、 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繳納個稅?

    問: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4、 企業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應如何確認收入?

    問:企業出租固定資產,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綜上,企業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5、 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6、 發生福利費事項時,是否必須憑合法發票列支?

    問:《企業所得稅法》要求職工福利費按實際發生額記賬,請問在發生福利費事項時,是否必須憑合法發票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原則,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合理性”的解釋,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職工福利費屬于企業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要對具體事項具體對待。如職工困難補助費,合理的福利費列支范圍的人員工資、補貼無法取得發票的,有關收據、憑證就可以作為合法憑據,對購買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實物資產和發生對外的相關費用應取得合法發票。

    7、 有合法票據的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向與企業無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合法票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8、 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9、 管理性質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

    問:部分集團管理機構沒有經營收入來源,其管理性質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投資性收益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但如果該集團管理機構屬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其投資收益可作為主營業收入處理。

    10、 職工福利費范圍如何界定及處理?

    問:財企〔2009242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3號文件中,有關職工福利費范圍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屬于財務管理規范,而不屬于稅收規范。所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必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即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11、 沒有簽訂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問:買賣貨物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合同,但稅務人員還是要以主營業務收入去折算印花稅,這樣是否合理?

    答: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征稅。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采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稅的方式。

    12、 現在買賣二手房還有稅收優惠嗎?

    問:現在買賣二手房還有稅收優惠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1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13、 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可以選擇零嗎?

    問:請問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可以選擇零嗎?

    答: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及使用情況,確定是否預留殘值。如果固定資產使用到期后,沒有任何可利用價值或者變賣價值,可以選擇零。

    14、 代有關單位、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要計征營業稅?

    問:代有關單位、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要計征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只有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才不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項目費用都應并入營業稅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稅(前提是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15、 目前車輛購置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問:目前車輛購置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自20101120101231期間,購買的排氣量在1.6及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16、 一次性簽訂3年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問:一次性簽訂3年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因此,一次性簽訂3年租賃合同的,應按3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17、 高級公寓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問:建造高級公寓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因此,建造高級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稅。

    18、 企業安裝電梯和貨梯是否要并入房產總額計征房產稅?

    問:企業安裝載人電梯和貨梯供辦公使用,并計入固定資產。在繳納房產稅時是否要并入房產總額計征房產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19、 房東是否可以申請退回半年租金的營業稅?

    問:個人出租房屋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雙方解除合同,房東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請問房東是否可以申請退回半年租金的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據此,納稅人可申請退回半年租金的營業稅稅款。

    20、 企業取得的贊助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問:企業取得的贊助款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主要看是否發生了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收入屬無償取得,不需繳納營業稅。反之,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屬于有償取得,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1、 職工食堂的開支是否可以在計提的福利費范圍內稅前列支?

    問:單位職工食堂的開支,是否可以在計提的福利費范圍內稅前列支?如果沒有正規發票,白條是否可以入賬?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職工食堂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所以“白條”不能入賬,并且不能在稅前扣除

    22、 發放剩余車輛補助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問:公司內部高管使用車輛的費用未超過公司規定的額度部分,以現金形式發放給相應個人。請問,發放的這部分費用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3、 企業給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企業年終給客戶贈送禮品,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因此,上述企業年終給客戶贈送禮品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24、 企業讓利活動,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問:企業為擴大銷售開展打折促銷讓利活動,應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25、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嗎?

    問: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中,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關于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也明確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準,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26、 職工集體宿舍樓折舊及日常修繕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職工集體宿舍樓折舊及日常修繕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如果該固定資產屬于企業所有,其所發生的折舊費及日常簡單的修繕費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7、 退休人員取得的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問:退休人員取得的過節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離退休人員取得過節費,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即離退休人員當月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各項生活補貼、獎金、實物等,在減除費用扣除額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8、 年終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年終獎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當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以后的余額,按照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1個納稅年度以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9、 商品房買賣如何征收印花稅?

    商品房買賣是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還是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0、 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是否可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納稅人支付的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是否可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于企業因違約而承受的處罰性開支,如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等,不屬于按稅法規定正常開支的成本費用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稅金的范疇,不能作為扣除的項目金額。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扣除。

    31、 房地產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更名費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顧客的違約金和更名費,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房地產開發公司因購房者在履行購房合同時違約而收取的違約金和更名費,實際構成了房屋銷售價值,并在房屋轉讓時取得了收入。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因此,該違約金和更名費應并入其房屋轉讓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32、 我公司向銀行借了1500萬元的貼息貸款,請問,簽訂的貼息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憑證免繳印花稅: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你公司向銀行借的是貼息貸款,符合免稅規定,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33、 在同一棟房產中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如何計算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確定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第五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在同一棟房產中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34、 購物索取發票后得知發票中獎,獲得的獎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5、 自然人股東平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需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6、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還需要繳納契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37、 房屋附屬設施的契稅應如何計算?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規定,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等)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果是單獨計價,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果是與房屋統一計價,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38、 某公司無償使用村委會的一塊土地用于經營,請問土地使用稅應由誰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上述公司使用村委會土地用于經營,應由該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

    39、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規定,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不能減免土地使用稅。

    40、 用于生產經營并在按揭中的房產,沒有拿到房產證,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有房屋用于經營,房產稅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征,稅率為1.2%。所以,無論是否拿到房產證,房屋只要交付使用了,就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41、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競標方式取得一處國有土地使用權,請問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對通過“招、拍、掛”等競價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前期土地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42、 銀行罰息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行政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那么銀行罰息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第四項規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附件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因此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3、 房產開發公司將自己開發的門面房作為售樓部。請問售樓部是否繳納房產稅?如果繳納,該如何確定房產稅的原值?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開發企業利用商品房作售樓部的情況,應自開始使用售樓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作為自用的售樓部,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其售樓部房產原值的70%作為房產稅應納稅所得額,再按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在房產原值的確認上,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即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的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重新評估房屋原價。

    44、 收取對方違約金,是否開具發票?

    某企業將房屋租賃給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應付A公司違約金20萬元,請問,A公司應該給該企業開票嗎?應在稅務機關代開何種發票?

    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上述A公司收取的違約金20萬元,是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及營業稅,也不屬于發票管理范圍,因此A公司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對A公司來說,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45、 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取暖費繼續免增值稅?

    2009年,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物業公司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取暖費是否繼續免征增值稅,對小區內一加工廠供暖是否同樣免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自2009~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對于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財稅〔200911號文件明確了免稅收入比例的計算辦法,即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

    因此,該物業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向企業供暖則不屬于免稅范圍。

    46、 包工包料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時,應按哪類合同計算?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一條規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因此,對于包工包料的裝飾裝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47、 單位將自建住房低于建造價格出售給職工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48、 代收收入需要繳稅嗎?

    某企業在向攤位承租人收取租賃費時,另代有關單位收取了一筆物業費,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但并未并入營業收入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檢查時,要求該企業補征營業稅及附加、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罰款。請問稅務機關的作法對嗎?

    答:稅務機關的作法正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49、 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如果僅作為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50、 個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200833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51、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52、 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業賬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產權證也沒有辦理。現甲、乙兩企業已將房產投入使用,房產稅由哪方繳納?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因此,甲、乙企業應當分別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產繳納房產稅。

    53、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54號)規定,房地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后,根據其他單位要求進行施工,并按工程進度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該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如果房產公司自備施工隊修建房屋,還應按“建筑業”征收營業稅。

    54、 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間是何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規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55、 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游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56、 個人取得高溫補助是否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故個人取得高溫補助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7、 預收性質的工程價款何時確認收入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稅法規定合同完成后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于合同完成,價款結算時確認收入實現。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入實現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預收性質的工程價款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8、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計算捐贈扣除金額時,應是在會計利潤12%的范圍內扣除,超過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

    59、 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60、 房屋出租需要繳納哪些稅?

    答:房屋出租繳納稅款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個人出租非住房(商鋪、寫字間等)應繳納以下稅款: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

    2.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二、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對房產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分別做以下優惠):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營業稅: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免征印花稅。

    三、企業納稅人出租,房產承租方用于經營應繳納以下稅款: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12%計算繳納。

    2.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5.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四、企業納稅人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應繳納以下稅款: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根據財稅〔200824號文件的規定)。

    2.營業稅:以租金收入的5%計算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4.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5.印花稅:按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61、 企業為個人繳納年金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都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62、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要繳稅嗎?

    問: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今年1月其中賣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萬,5月因客戶原因按揭辦不下來,客戶退房,我公扣留10萬違約金,退還客戶250萬元。請問:5月我公司營業稅應沖抵13萬(260*5%)還是12.5(250*5%)?也就是說這10萬算不算未履行合同違約金?要不要交納營業稅?

    答: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客戶退房,實質上您公司并沒有發生銷售不動產行為,因此原來按照預收款260萬繳納的營業稅13萬元應當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申請退稅或抵稅。

    63、房地產企業直接向廠家訂購塑鋼窗如何計稅?

    問:房地產企業直接向塑鋼窗廠訂購塑鋼窗并由塑鋼窗廠負責安裝,用于商品房建造,取得了增值稅發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商品房施工合同不含門窗;此時房地產公司是否還要按塑鋼窗采購安裝總價補繳一道營業稅?

    回復意見:

    房地產企業直接與門窗廠簽訂合同,且該合同額不包括在與施工單位合同總額內,屬于房地產企業分別與兩個施工單位簽訂了不同的施工合同,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均不需要就門窗廠合同額補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門窗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完全符合規定,應當就貨物銷售額取得增值稅發票,就安裝勞務營業額取得建筑業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07

    64、新開辦的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核定?

    問題內容:

    新開辦的房地產企業,在第一年取得預售房產銷售收入,因房地產正在建造中,故財務上未做銷售收入而掛預收帳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業務招待費應該怎樣核定?是按銷售收入計算而是按預收帳款來計算?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房地產企業盡管處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即在稅收上確認為收入實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65、 貸款銀行收取的“財務顧問費”如何在企業賬目上列支?

    問題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在正常的利息之外另行收取一塊“財務顧問費”,這個“財務顧問費”完全是不顧不問的,實際上是貸款的一個附加條件,請問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將該“財務顧問費”計入管理費用,還是計入財務費用?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 “財務顧問費”可以計入 “財務費用”,但不屬于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66、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體?

    問題內容:

    我公司某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只有一個,報建費用也一齊繳納;但立項批文注明分三期建設,并分別取得一期、二期、三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分期取得《竣工驗收報告》、《預售許可證》、分期辦理了大產權。請問: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中“分期開發的項目”的確認標準是什么?2、我公司該項目的清算主體應如何確定?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因此,您公司應分三期進行清算。

    67、房地產企業在房產轉讓環節交納的印花稅如何列示?

    問題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銷售收入萬分之五交納的轉讓房產的印花稅是否該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項下列示?還是一并列入“房地產開發費用”?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8號)規定: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銷售收入萬分之五繳納的轉讓房產的印花稅屬于“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項目。

    67、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是否繳納個稅?

    問題內容:

    我單位把前幾年購置的住房出售給單位職工,假如購入價為1000/平方,現按1500/平方出售給職工(目前的市場價假如是1800/平方),此業務是否涉及職工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請提供具體的稅收規定條文。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 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因為您公司出售價格高于購置價格,不涉及職工個人所得稅問題。

    68、房地產企業出售經過轉讓的房產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問題內容:

    甲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償轉讓一幢商品房給乙企業,甲企業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其他相關稅費。乙企業又將此房產轉讓,乙企業除繳納營業稅等稅款外,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乙企業將房產再次轉讓,也應當按照增值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69、企業合并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稅?

    問題內容: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其中涉及到被合并企業將房地產過戶到合并方的行為,是否參照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第三條之內容,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行為,是否也可參照該條內容,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三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以上政策規定并未強調企業合并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因此無論是否同一控制均可按照以上規定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10.8.5

    70、如何把握“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這一條款?

    問題內容: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對這一條款,我們基層稅務機關在執行時有兩個困難:一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具體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沒有法律依據?二是何謂正常理由,沒有列舉?三是出現這情況后是否可以認定為偷稅?

    回復意見:

    1、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界定,可以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47條規定的各種核定稅額的方式作為參照,通過比較予以判斷。在稅務機關坐車認定其計稅偏低的情形下,納稅人又不能對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說明,可以按《征管法》35條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因為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征管法》中沒有將判斷標準的數字形式予以量化,這也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一定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2、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如果沒有《征管法》第63條所列情節的證據,不能將其定性為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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