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4
為解決全省普通發票簡并導致企業非經營收入不能開具《云南省收款專用發票》的問題,同時規范企業使用會計核算憑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會計核算憑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稅務普通發票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具。
二、全省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為:
(一)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或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發票作為原始憑證。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財政票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票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經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五)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可自制原始憑證,并將能夠證明收付款事由以及收付款實現的合同、文件、法院判決書、銀行轉賬憑證、簽字蓋章(手印)的收據或表單、收款證明、貨物驗收證明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
三、以上原始憑證必須合法、真實、完整、有效才能作為會計核算憑證。未按規定使用會計核算憑證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確認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