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湖北省境內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企業、軟件產業和動漫產業等所有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辦理退稅后,主管國稅機關均應按《公告》的規定,實施先退稅后評估。
二、對已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后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告》中銷售額變動率中的本期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本期銷售額累計同比變動率、增值稅稅負率等指標,初步計算篩選評估對象,然后結合納稅人申報表數據、財務報表數據、主要原材料投入產出比、產銷比、庫存變動比和從第三方采集獲取的納稅人電耗、水耗等相關信息,進行案頭分析,綜合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本期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本期銷售額累計同比變動率、增值稅稅負率等指標異常幅度由各市州、直管市根據本地實際自行確定。
三、對確定納稅評估的企業,各地應組織專班,按照納稅評估的工作程序組織實施。重點要做好案頭分析,評估專班要根據該類企業經營特點(如農產品收購和加工企業淡旺季)、企業財務報表數據、第三方信息和投入產出比,結合稅收綜合征管軟件數據,進行認真分析,確定疑點。針對疑點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約談,通過約談不能排除疑點的,再進行實地核查。納稅評估工作結束后應形成《納稅評估工作報告》,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并送同級稅政部門一份留存備查。
四、稅源管理部門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納稅人,應建立納稅評估信息檔案,包括納稅人主要原材料投入產出比、產銷比、庫存變動比、從第三方獲取納稅人的電耗、水耗等數據信息。
五、納稅評估工作可按季度組織實施。納稅評估有補繳稅款或應追繳已退稅款的,稅源管理部門應監督納稅人繳納稅款。補繳稅款資料和《納稅評估工作報告》應及時整檔留存備查。
六、納稅評估中發現納稅人有虛開、虛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或納稅人不接受納稅評估結果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1]130號)同時廢止。
《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第十九條同時廢止;第二十條同時修訂為“稅源管理部門應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進行核查,無問題的,報稅政管理部門審核。稅收管理員應重點核查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核查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收入是否包括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貨物的收入”;第二十一條中“不符合規定的,退稅源管理部門重新評估或核查”同時修訂為“不符合規定的,退稅源管理部門重新核查 ”。
《湖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操作規程》(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17號)第十條中“經審核數據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退稅資料退辦稅服務廳。符合要求的,實施先評估后退稅”同時修訂為“經審核數據不符合要求的,將申請退稅資料退辦稅服務廳。”;第十一條同時修訂為“稅源管理部門應對納稅人的退稅申請進行核查,無問題的,報稅政管理部門審核。”;第十二條中“不符合規定的,退稅源管理部門重新評估或核查”同時修訂為“不符合規定的,退稅源管理部門重新核查。”
特此公告。